张小欣 波动与稳定:1957-1977年的中国侨汇政策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4-21   浏览次数:599

[关键词]中国侨汇政策 侨汇物资供应

[摘  要]华侨汇款是中国外汇储备的重要来源及国内广大归侨侨眷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其管理政策也一直是国家侨务政策的重要内容。但在大跃进开始后的二十年间,侨汇却一度受到左的社会运动影响而不断减少。为提升侨汇收入,国家不仅一再重申侨汇的重要性,而且还在增加侨汇物资供应、避免侨汇遭受侵犯、提高侨批业经营积极性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政策,保障了侨汇的逐步增长。在1972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由于美洲侨汇的活跃还促成了中国侨汇总量达到建国以来的新高峰。尽管历经大跃进和文革,但中国侨汇政策因侨汇收入的经济实效性而仍能得到一定程度地维护,与中国特殊时期左的社会运动及政策之间具有差异和不同。

Volatility and Stability: Chinas 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s Policies From 1957 to 1977

Zhang Xiaoxin

Academy of Overseas Chinese Studies, Guangzhou  510632

Key Words: 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s policies; 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 paperwork to purchase the special goods

Abstract: 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s are the important resource of Chinas foreign exchanges and Overseas Chinese family dependents lives. Chinas Central government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management policies formulation for 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s. After the Great Leap Forward, in order to reduce the negative impactsChinas central government stressed the importance of 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s and carried out the 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 paperwork to purchase the special goods, protection policies for remittances and encouragement for 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s industries. During the 1970s, Chinas 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s gradually added and became one new peak. Generally right 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s policies were maintained because of the economic importance and were different for the radical social movement and targets.

一、大跃进开始后中国侨汇政策的变动

华侨汇款(简称侨汇)是建国后中国外汇收入主要来源之一,是中国非贸易外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侨乡社会生活稳定的基本保障,因此侨汇数量的多少和政府管理政策力度的强弱,不仅事关海外侨胞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国内千万侨眷的日常生活,以及国家外汇储备的充盈程度。正如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所说,“侨汇工作,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很重要的。这是一千万侨胞的正当权益,与三千万侨眷的生活问题。”[1]海南区委第一书记冯白驹在谈到侨汇问题重要性时也提出,“侨汇是我国最大量最经常和最可靠的外汇来源之一,它是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一种资金积累。”[2]但是1957年《人民日报》第一次提出大跃进口号到1977年改革开放前夕,中国社会发展受左的思潮渐进影响,侨汇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大跃进开始后,全社会掀起的“公社化”、“平调风共产风”,强制动员侨户将家中黄金、美钞首饰进行缴售,提倡全民办工厂,极大地挫伤了海外侨胞的积极性,由此导致侨汇数量下降。再加之各地粮食歉收,副食品供应极端紧张国家为缓解这一局面,允许海外侨胞免税进口粮油等食品物资供应侨眷,这些举措进一步影响到国家侨汇收入的稳定和增长,以致1957年全国侨汇收入尚有1.38亿美元,而到1962年却下降至5090万美元。[3]本文根据相关档案资料和地方志,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二十年间中国侨汇政策的变化发展做一梳理,旨在说明中国侨汇政策所具有的丰富内涵,以及国家对侨汇的实际需求是侨汇政策得以维护的主要因素。

台山是广东重点侨乡,在建国初期台山最高侨汇年收入曾达到1254.0851万美元,但进入1957年后台山侨汇出现大幅下降,1962年当年的侨汇收入甚至达到建国以来的历史最低点327.0252万美元。正如《台山县华侨志》所言,“1959年至1962年,是合作化、公社化、‘大跃进’,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经济生活困难时期,市场物资供应紧张。于是出现了以物资带侨汇的现象(主要是从境外寄回粮、油、食糖、布匹、化肥等物代替侨汇),因而通过银行的侨汇相应减少。四年中每年平均收解侨汇只有442万美元。 [4]广东省惠阳县“196214月,仅惠阳县华侨旅行服务社就代发食品83吨,价值18万多港元。物资增加则侨汇就减少,仅淡水侨批局代解的侨汇,1961年比1960年少了一半,只有17万多元。”[5]不仅广东地区重点侨乡出现侨汇下降局面,著名侨乡大省福建亦是如此。根据《厦门华侨志》所载,“1958年华侨汇回厦门的储蓄、投资汇款,比上一年下降66%。” 1959年至1962年的自然灾害期间,厦门地区华侨汇款大量转化为粮食、副食品、化肥等,造成厦门侨汇收入19611962年与1957年相比,分别减少69%68.68%[6]而福建全省1958-1963年六年中年平均接收侨汇仅2324万美元,只有前8年平均数的62.7%[7]与此同时,从1957年开始,由于东南亚地区不少国家对侨批业经营的限制以及南越当局宣布与中国断邮,严禁华侨汇款等,一并加剧了中国侨汇数量的下降。在此局面下,如果中国国内侨务政策不作调整,侨汇下降的负面影响还将进一步扩大。

侨汇数量减少和以物代汇现象的增加,首先冲击到的就是国家外汇收入,国家外汇收入减少一方面影响到大跃进后中国粮食进口,另一方面还影响到中国赶超战略下的重工业发展道路,此事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慢优劣。所谓重工业是指从事生产资料生产的工业部门,包括燃料、电力、冶金、机械、化学、建筑材料等许多部门,它为工业、农业和国民经济其它部门提供原料、燃料、动力和现代化技术设备,是实现社会扩大再生产的物质基础,同时重工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也是国家经济实力和独立富强的重要标志。而中国重工业发展就需要国内无法供应的进口原材料和工业设备,其中大部分都要依靠外汇,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显示,1956-1958年中国外汇储备分别是1.231.280.86亿美元1958中国外汇储备降至建国后有统计数据以来的最低点。党和政府面对外汇数量的下降,势必将作为外汇重要来源的侨汇作为国家急需争取的重点资金,那么争取侨汇增长,弥补外汇数量不足,就成为侨务政策的关键问题。正如冯白驹所言,“从总路线出发,我们对争取稳定和发展侨汇,支援祖国经济建设,应该坚决负起责任”。[2]

1958年中央人民政府侨务委员会(简称中侨委)召开了全国侨务会议,会议指出必须考虑到侨眷、归侨的特点,在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下,采取具体措施。根据各地汇报和各地党委的决定,侨务会议认为:侨眷、归侨加入人民公社后,他们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衣服、家具等)、侨汇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仍然并且永远归私人所有,无论现在和将来都必须保护他们的所有权。侨汇可以用于生活,可以储蓄,也可以在自愿原则下投资于人民公社或学校兴办的生产事业。[8]全国侨务会议从保护侨汇等侨产所有权的角度再次重申了1955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保护侨汇命令的有效性,这为侨汇工作能够抵制左的干扰,并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中侨委关于保护和增加侨汇的相关指示奠定了基础。在此前提下,全国开始实施凭侨汇证票购买统购统销物资的举措。

实际早在19573月,国务院批转的中侨委、外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争取侨汇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为争取更多的侨汇以支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有侨汇收入侨眷的物资供应,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满足有侨汇户的生活资料需要,各地应根据统购统销政策实行一种适合争取侨汇的供应制度,即凭侨汇收入按一定比例供应的制度。在中央政策要求下,归侨、侨眷凭侨汇购买统销物资的政策在各地普遍实行,华侨商店、友谊商店等侨汇物资供应机构相继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侨眷的物资供应问题,提高了归侨、侨眷争取侨汇的积极性。[9]由此可见,这一时期侨务部门至少是从保护侨汇所有权和扩大侨汇来源两个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以下是1966年广东省五种面额侨汇物资供应证票的可购买物品详细清单:

1966年广东省五种面额侨汇物资供应证票

侨汇证面额

侨汇商品供应证

人民币一元

粮食8市两、食油4市钱、肉类3市钱、棉布0.2市尺、侨汇购物券0.2

人民币四元

粮食32两、食油16钱、肉类12钱、棉布0.8市尺、侨汇购物券1

人民币十元

粮食7市斤、豆面1市斤、食油4市两、肉类3市两、棉布1.9市尺、侨汇购物券2

人民币二十元

粮食14市斤、豆面2市斤、食油8市两、肉类6市两、棉布4市尺、侨汇购物券4

人民币四十元

粮食28市斤、豆面4市斤、食油16两、肉类12两、棉布8市尺、侨汇购物券8

(资料来源:《一九六六年广东省印制一元、四元、十元、二十元、四十元五种面额侨汇物资供应证票》(1966年),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档案2471531,第232-235

除广东外,上海、山东的侨汇物资供应从政策到实际操作层面同样都十分具体和丰富。根据《上海日用工业品商业志》,19616月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华侨事务处、第一商业局、第二商业局、粮食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为实施凭侨汇证增加物资供应》的联合通知规定:凡有资本主义国家及港澳地区侨汇(外汇)收入的归侨、侨眷及港澳同胞家属均可按其侨汇收入多少,分别增加供应一定数量的物资,并发给华侨特种物资购物证。 [10]而山东省从1960年代开始积极实行侨汇物资供应办法,全省设立侨汇商店或专柜173处。在经济最困难的1961年,山东省规定每百元人民币侨汇可发券供应粮食(包括大米、面粉、豆类)12市斤、食油2市斤、糖2市斤、猪肉2市斤、棉布10市尺、高级点心4市斤、露酒半市斤、香烟5包、茶叶半市斤。而侨汇在500元以上者,供给更为丰厚。[11]

除省级政府层面外,各地方政府机构也积极响应所属省份的侨汇物资供应政策。诸如,195711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凭侨汇收入增加物资供应的通知》,规定从121日起每百元人民币的侨汇按统销价供应大米21斤、食油3斤、食糖5斤、猪肉2斤、布票10尺。为贯彻文件精神,福建龙溪专区一次性拨出粮食130万斤、食油4300斤、布60万尺的侨汇供应物资。此外,龙溪专区还在重点侨乡设有华侨专柜,龙海、漳州、漳浦、诏安、东山等县(市)设有华侨商店供应侨汇物资。[12] 196212月福建省晋江专区也成立了侨汇工作小组,其措施之一就是在晋江专区下属8个重点县成立“侨汇物资供应公司”,下设34个商店和16个专柜,配有营业员246人,便利侨汇券购买工作的落实。[13]

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推进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侨汇问题与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之间的密切关系。尽管在全国政治运动的影响下侨汇政策受到冲击,可是政府一旦认识到侨汇及其连带问题的重要性,便会在政策制定上表现出务实性的一面,具有与其他问题区别对待的性质和意味,显现出侨务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尽管1956年以后中国政府正式宣布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但针对吸引侨汇收入的各类照顾性政策仍获得相关部门贯彻,华侨商店或友谊商店的普遍设立就能说明这一点,这不能不说是大跃进后侨汇收入下降而侨汇政策却有所发展的原因,而且政府政策在执行力上还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坚决性,以致从中央、省级政府到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类政策中,侨汇物资供应优惠标准屡屡出新。在中国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华侨身份、侨汇收入、侨汇购物券等等,成为当时时代条件下深具经济吸引力的表征,甚至还进一步演化为一种特殊社会群体的符号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期,而细究支撑这种特殊物资运行机制的基础,正是中央举数省或数地区之力为之的结果。

根据中央《一九六六年侨汇物资供应专项安排明细表》所载,各主要侨区的侨汇物资供应均有数省区市共同承担,诸如1966年在黄花、木耳、八角、红枣、胡椒、生漆和草席等物资的供应上,中央指定广东省所需货品取自湖北、广西、上海、湖南,福建省所需货品取自湖北、广西、福建、湖南,上海市所需货品取自湖北、湖南,北京市所需货品取自湖北、湖南,云南省所需货品取自上海。[14]从上述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推行来看,不难看出中央贯彻侨汇保护政策的决心和力度。这也说明,至1960年代初期,随着大跃进运动负面效应的不断出现,中国政府急需外汇储备,一方面要用来应对包括粮食在内的国外物资进口,另一方面还要推进中国工业建设继续发展,因此这一时期对于侨汇重要性的认识提到了相当高度,而贯彻提升侨汇的措施也愈益完善。

二、侨汇保护和争取工作的发展

在优待侨汇物资供应的同时,针对大跃进中出现的侵犯侨眷、归侨利益各类情事1961425日中央同意了中侨委党组《关于农村整风整社运动中对平调侨眷房屋、家具、侵犯侨汇的处理意见意见认为在公社化运动中各地对占用的华侨房屋,必须坚决退还,并按使用的时间补给合理租金;凡是强迫侨眷、归侨投资捐献的财物,一律坚决清理退还,并付给应得的利息等。意见同时指出,上述规定适用于港澳同胞家属。19619月中侨委与公安部联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侨务政策正确处理归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特别谈到:侨汇是中国海外华侨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所得,用来赡养家属的汇款。它是国内侨眷主要的或重要的生活依靠,是他们的合法收入;也是国家外汇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对国家和侨乡的建设事业起着积极作用,归侨、侨眷积极争取侨汇,是他们热爱祖国、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的表现,应当积极给予鼓励和支持。为此,政府必须坚决贯彻保护侨汇的政策,对侨汇的侵犯和干涉都是错误的,应当坚决制止。[15]

此外,争取建筑侨汇的工作也在各地陆续展开。1960年代初全国不少地方开展了争取华侨和港澳同胞建筑汇款的工作,并以此作为增加侨汇收入的重要方式。一些归侨、侨较多的城市建设华侨新村,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华侨和港澳同胞用侨汇购买;同时对华侨和港澳同胞自建房屋所需的建材、基地等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凭侨汇在城市建房的华侨或港澳同胞在农村的家属进城落户。[9]诸如,19597月江西省人委就发出《关于做好侨汇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内各地对华侨在国内建筑房屋所需地皮、人工和砖瓦等材料设法协助解决。196279日省人委《关于加强侨汇工作,改进侨汇物资供应的通知》又指出,鼓励华侨汇款修建房屋,城乡凡是侨汇修建房屋,均不受“压缩非生产性基建工程”的限制,促使侨汇建房工作逐步开展,建筑侨汇逐步增加。[16]而山东省从1962-1964年先后在青岛、烟台两市建设侨汇商品楼33栋,面积6895平方米。[11]

在这一时期侨批业业务管理上国家也进一步提高其经营积极性。侨批业是中国侨乡地区经营华侨汇款并寄递华侨侨眷信件和回执的私营经济组织,兼具国际金融和国际邮政双重功能。根据19611231日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函报1958-1961年侨汇工作总结,其中谈及企业盈余分配政策时表示,“在分配上贯彻贡献大的多分配,和多收汇多奖励的原则。为进一步调动国外局经营积极性和关心国内局业务的开展,先后吸收国外局入股,安插国外局家属在企业工作,允许国外股东企业盈余外调,家属汇款免佣和收汇困难地区免佣等办法,四年来吸收国外局入股达28家,入股以来,分配奖金22000多元,安插家属4人,许多国外局入股后,加强了责任感,收汇面扩大,关系进一步巩固。”[17] 1960年福建龙溪专区成立了争取侨汇协作小组,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展了“早汇、多汇、快汇”运动,组织全区侨批业的侨批员到厦门交流观摩,采取摸底站队,沟通亲友,勤接服务,推动协作办法,争取投资、储蓄、建筑等大笔汇款。如得知华侨冯西湖在香港留有资金,通过对其动员后,使其汇回10万港币在漳州购买住宅,该年度龙溪专区侨汇收入达4546万元人民币。[12]而福建省侨批业在1958年还获得国家下拨的10万元人民币作无息、无期限贷款。1961年福建全省侨批业改为集体所有制。1963710日在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领导下,成立了福建省侨汇工作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全省侨汇派送站的人事和经费调拨等。1964年福建召开全省第四次侨批业代表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侨批业代表会议精神,提出合作自愿,亦可独立门户的办法,鼓励侨批业发展。[7]

此外,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争取侨汇问题的紧急指示》,各地纷纷出台各类办法和举措。1961年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拟定了《侨批业增办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联运业务具体办法》,办法规定:国内外侨批业增办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联运业务,必须贯彻“先侨汇,后物资”的原则,有组织、有领导的纳入华侨旅行服务社联运规划以内办理;港澳侨批业增办港澳同胞联运物品,对规定预先整批进口贮存的物品,应采用预先整批进口贮存,然后卖单的办法,海外侨批业增办华侨联运物品,港澳侨批业办理的联运物品或海外侨批业委托代购代运物品,均应集中由中旅社整批装运进口,交由各口岸侨社接运,并代办报关手续,然后转交指定的侨批业点收派送;国内侨批业也可以代当地侨社接运或派送联运物品,但应由双方根据分工分利,互相兼顾的原则,订出合理的收费标准,可采用运费、服务费包干的做法,也可采取运费实报实销,定量计收服务费的办法,至于送货到户,可由侨批业与当地侨社根据路程远近等具体情况,订出合理收费标准向收件人收取服务费;国内侨批业不能借增办联运业务而进行走私套汇等违法行为,国内侨批业不得接受派送单帮水客私运进口的物品等。[18]

这一时期的侨批业经营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厦门侨批业1960年吸收侨汇达1274万美元,比1959年增加31.78%,侨批局盈余31家,比1959年增加6家,盈余总额人民币117244.64元,比1959年增加65.31%。而1964年时,厦门侨批局海外收汇关系扩展至201家,1963年收汇1158万美元,1964年收汇1411万美元,分别比1962年增长1.09倍和1.55倍,占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汇总额的75%左右。[17]而广东的侨批业联运工作在196110月已进口港澳粮副食品4473吨,华侨联运粮副食品866吨,接运行李11万件,收入外汇9255515.75港元。[19]

1960前半期侨汇政策的发展,得益于大跃进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过左政策一定程度的反思和纠正。正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文件《当前上海侨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中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坚决贯彻侨务侨汇工作中的各项既定政策,粉碎敌人谣言,稳定侨眷思想,加强干部教育是当前上海侨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正因为正确贯彻侨汇相关政策,1964年当年上海侨汇共收入784万美元,较1963年增加15.69%,完成总行下达任务的109.72%,是解放以来上海侨汇收入最高的一年。除上海外,全国各地侨汇收入在1960年代中期也大多获得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一九六五年侨汇情况汇报和一九六六年工作安排》所言,1965年全年中国侨汇收入共1.63378亿美元,比1964年增加15.48%,超额完成任务的36.15%,接近解放后最高水平的1951年。国内侨务政策的调整和改进,对海外侨胞汇款积极性的促进是明显的。据统计,国外主要汇源地区1965年与1964年寄汇数量相比普遍增加。[20]

1965年国外主要汇源地寄汇数量与1964年相较情况表

地区

1964年同期比数增加%

地区

1964年同期比数增加%

星马

6.6

美洲

8.7

印尼

40.8

欧洲

18.2

泰国

5.7

港澳

21.06

菲律宾

4.5

——

——

(资料来源:中国社科院、中央档案馆编:《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611页)

三、文革期间侨汇数量的低落与反弹

文革开始后,中国侨务工作再次受到巨大影响。1969年中侨委及各地侨委先后遭到撤销,海外关系一度成为敌我关系,侨务政策陆续归为各地“革委会”管理,侨务干部多脱离原有岗位。196910广东省出台了《处理有海外关系干部的六条规定》,规定要求凡是有港澳、海外关系的干部,不管亲属从事什么职业,如果经过教育,仍然保持政治、经济联系,要从严处理要视情况进行必要的批判斗争教育,并要进行审查(严重的要清除出队,有的退职)今后一律不吸收有海外、港澳关系的人当干部,对干部的婚姻要把好关等等。[21]在此规定下,大量侨务干部脱离侨务系统。侨汇收入一度受到严重冲击。梅州是广东著名的客籍侨乡,在文革开始后,“侨汇政策遭到严重破坏,侨汇物资供应被迫一律停止,侨汇被随意侵犯,侨汇逐年下降。从1966年至1976年,每年侨汇人民币350万元左右,与五十年代同期相比,每年减少侨汇三分之一,最低的1968年,侨汇只有308万元。”[22]

但所幸地是,制定和执行侨汇政策的职能并未因侨务部门的撤销而长期停止不前,毕竟作为中国外汇的主要来源,此项工作仍为中央所重视,保护侨汇的工作仍然得到落实,特别是自1972年始国务院接连下达了保护侨汇、被查抄侨汇一律予以退还,[23]同时在1972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及中美关系解冻后,大量美洲侨汇日渐活跃,海外侨众汇款能力不断增长,以致在1972年后中国侨汇总额甚至发生了质的变化,一度超过每年5亿美元,实现了建国以来侨汇总量的新增长,到1977年时达到5.3466亿美元,具体数量见下表。[1]

              1963-1977年中国侨汇收入表      (单位:千美元)

年度

侨汇额

年度

侨汇额

1963

117659

1971

226782

1964

155713

1972

278545

1965

180864

1973

532842

1966

166956

1974

389786

1967

156095

1975

415574

1968

159713

1976

422997

1969

181631

1977

534660

1970

193195

-

-

(资料来源:林金枝:《侨汇对中国经济发展与侨乡建设的作用》,《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

而从1963-1977年中国地方及省(直辖市)侨乡侨汇收入变动的情况也可以了解到这一过程。广东江门地区是美洲华侨的主要迁出地,1971年江门侨汇收入是146.35万美元,1972年是181.47万美元,1973年是220.42万美元,1976年是238.53万美元,1977年是306.40万美元,而到1979年时就是517.86万美元。按照《江门市志》记载,“197110月,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江门侨汇逐年增多。19721976年,年平均226万美元。”[24]而福州地区侨汇亦是如此,根据《福州市志》,“1972年后,福州华侨、华人经济力量增强,汇款能力增强,19731979年,福州侨汇逐年大幅度增长,年均递增12.7%。1979年福州市侨汇达1028万元(美元)。”[25]以下是上海市和福建省1964-1977年之间的侨汇收入统计表。1977年上海、福建的侨汇收入分别是两地区1964年侨汇收入的2.2482.382倍。可见,1972年后侨汇数额的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呈同步发展状态,且比文革前有较大增长。

         上海市1964-1977年历年侨汇收入统计表(单位:万美元)

年度

金额

年度

金额

1964

784

1971

856

1965

844

1972

1032

1966

760

1973

1317

1967

679

1974

1500

1968

700

1975

1620

1969

740

1976

1650

1970

780

1977

1763

资料来源:《上海侨务志》,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

        福建省1964-1977年历年侨汇收入统计表(单位:万美元)

年度

金额

年度

金额

1964

3418

1971

3478

1965

3964

1972

3816

1966

3664

1973

4837

1967

3017

1974

5794

1968

3050

1975

6587

1969

3259

1976

7117

1970

3112

1977

8142

资料来源: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华侨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3

小  结

侨汇数量的多少不仅是广大侨胞、侨眷对国家认同的反映,同时也是中国侨务政策制定和贯彻力度的表示,因此侨汇政策作为事关中国外汇收入、经济发展、侨乡稳定、海外侨众稳定的重大问题,一直是中国政府重点关注的对象。侨汇政策具有特殊性也是建立在这种经济和社会基础之上的,这种基础既来源于广大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需要,更来自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效的重大关联。尽管社会需要不一定反映在国家政策层面,但国家需要必定会反映在国家政策层面,所以当这种社会需要和国家需要相结合所产生的政策,即使在左的社会运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仍能获得生存空间和余地。可见在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国家政策仍然具有理性、务实的一面,并不惜以全国之力来维持侨汇物资供应。从这一点来看,1957-1977年的中国侨汇政策为我们深入认识文革前及其间中国社会发展和运行的实际情况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中国政府侨汇优待政策的先后实行,稳定了侨胞和侨眷心理,促进了国家侨汇收入的增长,一定程度上也抵挡了侨务政策在左的社会运动冲击下的窘况。而侨汇数额从波动到最终增长,是从大跃进开始到改革开放前夕二十年间中国侨务政策的一项主要工作,也是整个文革时期侨务领域中最富成果的工作之一,它为改革开放后中国侨汇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积累和理论认知。

【注  释】

[1] 南汉宸:《关于侨汇问题的报告》(19508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6月第1版,第809页。

[2] 《冯白驹同志在华南侨务工作汇报会议的总结报告》(19545月),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档案,全宗号247,目录号1,案卷号79,第2页。

[3] 林金枝:《侨汇对中国经济发展与侨乡建设的作用》,《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

[4] 《台山县华侨志》,台山:台山侨务办公室编制,1992年版,第248-249页。

[5] 惠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编:《惠阳华侨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6] 《厦门华侨志》编委会编:《厦门华侨志》,鹭江出版社,1991年版,第153页。

[7]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华侨志》,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1200页。

[8] 《“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继续调动侨眷、归侨的积极因素  公社化运动中正确贯彻侨务政策  全国侨务工作会议深入讨论了各项有关问题》,《人民日报》,19581216日,第1版。

[9] 杨世红:《新中国侨汇工作的历史考察(1949-1966年)》,《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10] 《上海日用工业品商业志》第十篇第三章第三节《供应政策与侨汇留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354页。

[11]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山东省志·侨务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2-283页。

[12] 漳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编:《漳州华侨志》,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6页。

[13] 泉州市华侨志编纂委员会编:《泉州市华侨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337页。

[14] 《一九六六年侨汇物资供应专项安排明细表》19661月),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档案2471531,第255页。

[15] 《关于进一步贯彻侨务政策正确处理归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619月),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档案2471343,第4页。

[16] 《江西省侨务志》,方志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17] 《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行史资料汇编(1950-1978年)》(中),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1446450页。

[18] 《侨批业增办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联运业务具体办法》(1962217日),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档案2471391,第35103页。

[19] 《关于当前联运工作若干主要问题的情况和意见》(1961125日),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档案2471343,第37页。

[20] 中国社科院、中央档案馆编:《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610-611页。

[21] 《“海外关系黑六条的反动实质》,《人民日报》,1978216日,第2版。

[22] 《梅州市华侨志》,广东省《梅州市华侨志》编委会、梅州市华侨历史学会编印,2001年版,第98-99页。

[23] 《上海侨务志》,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24] 《江门市志》下,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3页。

[25] 《福州市志》第8册,方志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页。